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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在污水排放、医疗废水处理以及城市的生活饮用水源、城市景观水体的防治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以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符合标准,保证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包括五章,四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在污水排放方面,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违反规定的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污水处理设施影响处理效果或正常运营的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还对医疗废水处理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科研单位排放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和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违反规定且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生活饮用水、城市景观水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要严格禁止排放污水和被污染的积雪,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集约化养殖鱼类、家禽,禁止排放沥水、鱼池弃水,禁止各种捕捞作业,禁止在环境保护带内设置堆肥场、饲养场和垃圾场,环境保护带内严格限制修建厕所,确需修建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并将处1~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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